#01

 导语 

近日,我所任凯蓉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突遭解雇且未获补偿,通过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最终获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303.69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57.2元。

#02

案情回顾 

当事人宋先生入职A公司工作,入职后一直接受A公司的管理,完成A公司交办的工作内容,以公司员工的身份对接工作内容。自2023年2月宋先生入职后A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3年11月某天宋先生结束工作后收到A公司的临时通知,被告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了,并在后续的沟通中拒绝给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

面对A公司的违法辞退,宋先生感到孤立无助。在多方投诉、协商均无成效后,他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任凯蓉律师团队帮助维权,正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在仲裁阶段,律师团队积极与宋先生沟通、开展调查取证。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宋先生和A公司在2023年2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支付宋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303.69元;A公司支付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57.20元。

尽管劳动仲裁已经裁决A公司违法并支持了宋先生的请求,A公司却拒不接受裁决结果。他们在收到裁决书后,选择向法院起诉,将宋先生列为被告。

一审中,原告A公司主张与宋先生之间为仅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被告宋先生在工作期间虽接受公司管理,但其只是兼职,因而不存在向被告宋先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此外,A公司还称其与宋先生是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解除劳务关系,故A公司不应支付被告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针对A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诸多背离事实、缺乏依据的主张,我所律师团队早有预判、准备充分。不仅系统梳理了完整、扎实的事实链条和证据体系,更在法庭上沉着应对,对其每一项不实主张都进行了条理清晰、逻辑缜密的拆解,令其不实陈述难以立足。

#03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宋先生提供的劳动是原告A公司的业务范围,日常工作接受原告A公司的管理。A公司向宋先生按月结算发放工资,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在仲裁阶段,原告A公司自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推翻其主张,故法院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宋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原告A公司以被告宋先生无故迟到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被告宋先生存在迟到事实,以及原告A公司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A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向被告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法院确认,原告A公司与被告宋先生自2023年2月x日至2023年11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宋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303.69元;原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457.2元。

#04

法律科普

1.劳动关系

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有一定从属性的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并有权受到劳动保护。

2.劳务关系

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05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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