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导语
近日,由我所刘梦萱律师团队代理的王某某诉宋某、渭南市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关于宋某不承担责任的认定,改判宋某与某公司对1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通过精准运用“债务加入”规则,突破公司借款中个人免责的常见困境,为委托人实现债权筑牢法律根基。
#02
案情回顾
某公司于2012-2013年向王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0‰(年利率24%)。该公司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日,此后未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主体仅为某公司,宋某虽参与沟通但“未作出个人担责意思表示”,驳回对宋某的诉请,导致还款责任悬空。
我所刘梦萱律师团队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深度挖掘宋某多次承诺还款的录音证据(2024年6月*日),锁定其关键表述:
“我媳妇给你,到时候我给还”
“我给你写我宋某给你还多少钱”
“我在七月五号之前,不管多少给你打钱”
结合其接受《还款承诺书》等行为,有力论证宋某构成“债务加入”——即便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其个人还款承诺仍产生连带法律效力。
#03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
宋某是否应对涉案款项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责任。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王某某提交其与宋某2024年6月28日的通话录音,从双方的通话内容中可明确宋某具有偿还涉案借款的意思表示,其该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系债务加入行为。虽然宋某在双方通话中表示其系以某公司的名义还款,但以公司名义还款并不影响其承诺承担还款责任,亦不否认其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宋某应当对涉案款项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04
法律科普
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要件
1、意思表示明确
第三人需作出共同承担债务的表示(如:“我本人自愿偿还”“与XX公司共同负责”);
模糊表述(如“帮忙协调”“督促还款”)不构成。
2、债务同一性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内容(本金、利息、违约责任)需与原债务一致。
3、债权人接受
债权人未明示拒绝(《民法典》第552条)。
#05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52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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