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建冉冉律师代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胜诉案件中,涉及实务中常见的法律争议问题,拟结合在处理该案时的思路对系列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希望和大家做进一步交流探讨。

01 案件回顾

原告A与被告B公司就租赁商铺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被告B公司向原告A出示《意向申请表》,原告A在申请表上签字,并通过银行向被告支付10万元意向金。后原告A与被告B公司因合同具体条款多次洽谈后未达成一致,原告A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意向金,却遭到被告B公司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A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陕西天迈律师事务所建冉冉律师团队帮助维权,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意向金10万元。

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A未按合作意向确定条款与被告签订合同,属于因个人原因致使合作无法完成,被告B公司有权不退还原告A缴纳的定金。此外,被告B公司认为本案中原告A缴纳的合作意向金实为定金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58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作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针对被告B公司的种种抗辩,我所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本案中因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并未成立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原告A支付的为意向金,而非含有担保性质的“定金”。

02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A向被告B公司支付的10万元系意向金还是定金。原、被告签订《意向申请表》,并非正式合同,该申请表并未约定意向金或定金。后原告A向被告B公司转账支付10万元,同时注明“意向金”,被告B公司向原告A出具的收条亦记载为“意向金”,故原告A支付的10万元应为意向金。

原告A虽向被告B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若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后期无法合作,同意全额退还。原告A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双方对合同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信。

最终法院确认,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退还意向金10万元。

03 法律科普

1. 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如约履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日常交易过程中的一个交易习惯。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订金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3. 意向金

意向金是一种商业习惯中的“诚意金”,表示交易意愿,锁定优先权。也就是说意向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是当事人的一种自发行为。在交纳意向金后,买方获得优先购买权。意向金需要签订订购书、预订书等,是主合同前的预约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预付款,没有定金罚则效力。在双方最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意向金可抵扣合同价款,未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时,卖方需无条件退还意向金。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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